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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任立君、唐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任立君,唐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3955号原告:陈建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立君,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唐明庆,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建伟与被告任立君、唐明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立君、唐明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任立君、唐明庆于2014年10月9日共同向原告陈建伟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收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此后,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立君、唐明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任立君、唐明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长海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杨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莹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