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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汴生、王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汴生,王运动,杜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汴生,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运动,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爱菊,女,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徐汴生、王运动因与被上诉人杜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35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法院均为河南省中牟县,且上诉人徐汴生的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经常居住地并不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徐汴生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汴生称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无证据证明。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