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海领与李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领,李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3647号原告:赵海领,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利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赵海领与被告李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利强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646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追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646元及利息。被告李利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李利强向原告借款5646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赵海领现金伍仟陆佰肆拾陆元整(5646),李利强,2017.1.26号”。该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遂形成本案诉讼。同时查明,原告当庭放弃利息的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领与被告李利强经自愿平等协商,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646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请,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利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海领借款564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利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秋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