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山县桥西维尼电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桥西维尼电讯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山县桥西维尼电讯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经营者侯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桥西维尼电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存杰审判员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