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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从亮与汪华陈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从亮,重庆普菲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和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胜,张红亮,赵天国,杨正生,钟才英,牟成忠,汪华,陈玉莲,杨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520号原告:邓从亮,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普菲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路61号9层2号。法定代表人:关胜,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和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B座9楼。法定代表人:汪华,职务不详。被告:关胜,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张红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赵天国,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正生,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钟才英,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牟成忠,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汪华,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陈玉莲,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晓丽,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邓从亮与被告重庆普菲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和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胜、张红亮、赵天国、杨正生、钟才英、牟成忠、汪华、陈玉莲、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邓从亮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从亮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