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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余华伟与郑丽珍、陕西永泰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华伟,郑丽珍,陕西闽隆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永泰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余华伟,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丽珍,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西安市朱雀东坊北区**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闽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家庄东段大舜物流220室。法定代表人郑锦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泰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西铁物资小区6幢1911室。法定代表人郑丽珍,总经理。本院受理余华伟与郑丽珍、陕西永泰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丽珍名下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月登阁路以南绿地国际生态城52幢1单元1层10106号房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