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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延军与上海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军,上海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9173号原告:贾延军,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芳,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丽,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晋,董事长。原告贾延军与被告上海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