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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金平申请执行赵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平,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肖金平,男,生于1985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太平乡芦桥村。被执行人:赵明,男,生于1971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朝兴街十一居委三组。本院在执行肖金平申请执行赵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