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自明、杨国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明,杨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自明,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杨国利,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国利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朱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