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恢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元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元勤,朱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恢2号之六申请人:许元勤。被执行人:朱明正。关于许元勤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明正在中国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17.5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明正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1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宪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