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小勇陶红明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陶红明,陈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组织机构代码66640337-5。法定代表人:张岳杨,总经理。被执行人:陶红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陈小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驷马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2355.25元及资金帐用利息损失,受理费、保全费2800元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陶红明、陈小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2015)巴法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