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柯大祥与被执行人祖大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大祥,祖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大祥,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祖大芬,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柯大祥与被执行人祖大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祖大芬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大祥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