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刁海霞与丁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海霞,丁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刁海霞,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凤文,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三元坤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刁海霞因与被上诉人丁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刁海霞又以服从原裁定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刁海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海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星审判员 景 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