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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坤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恢19号申请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坤荣,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知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