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冷振宇、杨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冷振宇,杨秋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566号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薇、董延琦,该公司职员。被告:冷振宇,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杨秋慧,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冷振宇、杨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因双方自行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