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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童亿达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嘉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童亿达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嘉之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98号原告深圳市童亿达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和社区松元围居民小组68号6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7305D。法定代表人童卫星。被告深圳市欧嘉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衫坑工业区B7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708886。法定代表人崔伟。原告深圳市童亿达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嘉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叶莉晶(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