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翠平与齐贺新、牛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翠平,齐贺新,牛公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898号原告:侯翠平,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齐贺新,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牛公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三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侯翠平与被告齐贺新、牛公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侯翠平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侯翠平自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