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毛修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军,毛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修民,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毛修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修民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陕011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