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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代惠与重庆飞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惠,重庆飞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33号原告:吴代惠,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全军,男,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飞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玉观街珞璜工业园大道13号第三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惠与被告重庆飞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代惠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