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城食府,汪军,朱爱敏,汪圣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上街84号,诉讼代表人:苏勇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地址: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创新路6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飞被执行人:江山市江城食府,地址:江山市,法定代表人:曾富兵被执行人:汪军,男,汉族,身份证号:3308231968070515141968年7月5日,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朱爱敏,女,汉族,身份证号:3308231968051367251968年5月13日,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汪圣淇,男,汉族,身份证号:33088119920928151X1968年5月13日,住址:浙江省衢州市市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城食府,汪军,朱爱敏,汪圣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山市江城食府、朱爱敏名下有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不要求采取查封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军银行账户,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0000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