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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智英与刘德松探视权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英,刘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智英。被执行人:刘德松。申请执行人王智英与被执行人刘德松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抚养费11200元、申请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鲁0691执11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松的银行存款112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德松的银行存款11268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