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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202号原告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与金利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