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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8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铁青山、王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铁青山,王景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8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永拴,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成、赵宏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铁青山,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王景敏,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铁青山、王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铁青山、王景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