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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欢与尚活(吉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494号原告周欢,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涛,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活(吉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城南总商会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与被告尚活(吉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欢以被告尚活(吉安)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无法查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