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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364张静与徐州互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徐州互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364号原告:张静,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告:徐州互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软件园路X号徐州软件园XXXX室。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徐州互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张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收到本裁定十日内缴纳)。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梁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