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钟庆华、钟家雰与钟福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庆华,钟家雰,钟福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庆华,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钟家雰,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福记,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庆华、钟家雰与被执行人钟福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福记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福记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东街×××号(权证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联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