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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勋、李梅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勋,李梅凤,钱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38号申请人陈勋,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李梅凤,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鸣佳,女,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陈勋、李梅凤与被申请人钱鸣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陈勋、李梅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鸣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勋、李梅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鸣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