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禄军与李建卫、李双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禄军,李建卫,李双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984号申请人:秦禄军,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社,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建卫,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李双桃,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秦禄军与被申请人李建卫、李双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渠银行账户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秦禄军以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价值76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禄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卫、李双桃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卫、李双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秦禄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东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化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