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谭丽艳、刘百顺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顺,谭丽艳,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736号原告:刘百顺,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谭丽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系原告刘百顺的父亲、原告谭丽艳的公公),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百顺、谭丽艳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百顺、谭丽艳于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百顺、谭丽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顺、谭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百顺、谭丽艳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广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