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泓琨诉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泓琨,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泓琨,男。法定代理人:刘小花,女。被执行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南湖大道左侧暮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世慰。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第5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聚豪山庄(比华利山)某房产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