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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方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金雄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方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景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金雄,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漳州市方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金雄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金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方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4321.3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