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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叶永祥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叶永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823号 申请人:陈小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青田县,系申请人姐夫。 被申请人:叶永祥,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叶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叶永祥名下的价值109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叶永祥名下价值109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