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廷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228号原告:刘廷军,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负责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廷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廷军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需另行提起合同撤销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廷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廷军负担。审判员 李有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