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谢胜强与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胜强,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12号原告:谢胜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丰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法定代表人:王良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元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胜强与被告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谢胜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胜强以当事人欲进行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丰军、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谢胜强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