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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士坤与吕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士坤,吕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572号原告闫士坤,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XX****XX。被告吕宝文,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士坤与被告吕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士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闫士坤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