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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君如、桂卫红、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君如,桂卫红,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791号之二申请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华路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蒋刚。被申请人:何君如,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申请人:桂卫红,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265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志。被申请人: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兴园八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何君如。被申请人: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龙马乡冬坝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桂卫红。被申请人:何永久,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君如、桂卫红、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君如、桂卫红、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价值5378910.5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君如、桂卫红、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的财产以5378910.56元为限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敬昭芸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