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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张泽安与甘显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53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安,甘显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534号原告:张泽安,男,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甘显东,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安诉被告甘显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泽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泽安负担。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