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23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振,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某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为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军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董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