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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书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282E。法定代表人华盛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书明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13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974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48.5元,申请执行费90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申请执行人赵书明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之后每月支付100000元,2017年11月支付剩余欠款。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