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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俊云、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俊云,张利,皮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俊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曼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俊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利、皮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7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俊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