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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广梅、聊城市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梅,聊城市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李其,代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梅,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6号满庄村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其,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其,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代德科,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广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广梅与被执行人李其、代德科、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其、代德科、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264554.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264554.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