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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峥、姚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峥,姚铭,姚启勇,王慧兰,刘吉洪,赖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874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823723294。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被告:黄峥,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姚铭,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姚启勇,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王慧兰,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吉洪,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赖小芳,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峥、姚铭、姚启勇、王慧兰、刘吉洪、赖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峥、姚铭、姚启勇、王慧兰、刘吉洪、赖小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同金审 判 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