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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神锋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英,女,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本院在执行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英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7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委托湖北省张湾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某大道8号7幢1单元x-4号住房一套。由于该房屋2014年9月9日全部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该房屋处置不能。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英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川1902执827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对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泉支行的账户6067580xxxxxxxxxxxx的存款12000元予以扣划。扣划后申请人未再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