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汪海泉与许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泉,许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57号原告汪海泉,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许帅,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泉诉被告许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海泉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