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汪海泉与许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泉,许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57号原告汪海泉,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许帅,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泉诉被告许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海泉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