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星洪诉蔡世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星洪,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1007195X被执行人:蔡世明,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0928373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王星洪申请执行蔡世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暂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