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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世选,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被执行人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福田牌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G0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