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印民与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印民,邵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45号原告:任印民,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飞,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印民与被告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