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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印民与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印民,邵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45号原告:任印民,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飞,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印民与被告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