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秀贞与孙春代、王燕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贞,孙春代,王燕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609号原告:孙秀贞。被告:孙春代。被告:王燕红。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董克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贞诉被告孙春代、王燕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