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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师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755号原告:杨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师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银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