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师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755号原告:杨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师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银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