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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长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俊,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无棣县新汽车站二楼。法定代表人:信富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俊与被执行人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申请,提取了被执行人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余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3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